- 法规标题: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0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资源保护条例
(2017年2月2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7年5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伊犁河谷新疆黑蜂资源及蜜源植物的保护与管理,提升新疆黑蜂蜂群的数量及品质,促进新疆黑蜂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伊犁河谷范围内的尼勒克县、巩留县、新源县、特克斯县境内新疆黑蜂种群集中区域的资源保护、黑蜂资源保护区域的划定与建设、蜜源植物保护及新疆黑蜂产品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新疆黑蜂物种优先、科研、保护、生产相协调,促进新疆黑蜂种群产业发展的原则,对新疆黑蜂资源保护与发展实施统一规划与建设。
自治州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伊犁河谷新疆黑蜂种群资源保护区域管理的行业主管部门,对有关县新疆黑蜂保护与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环保、规划、公安、林业、畜牧、质监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行使监督管理权。
第四条
在伊犁河谷新疆黑蜂集中分布的地区,应当建立新疆黑蜂资源保护区域,实施资源保护区域管理制度,防止新疆黑蜂的杂化、异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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