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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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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荆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荆门市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6月23日荆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和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建设生态宜居的美丽乡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农业生态环境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需要,坚持规划先行、源头控制、分类施策、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生态环境质量负责,推行农业绿色生产方式,推动投入品减量化、生产清洁化、废弃物资源化、产业模式生态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建立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任务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制度,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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