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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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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永州市乡村房屋建设管理条例
(2019年8月29日永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规范乡村房屋建设管理,节约集约高效利用土地,改善人居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城镇开发边界以外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建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乡村房屋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先批后建、一户一宅、安全适用、保持特色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乡村房屋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房屋建设管理的实施主体,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负责辖区内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乡村房屋建设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鼓励成立乡村建房理事会,通过村规民约、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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