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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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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 制定机构: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1年05月0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1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林业管理条例
(1993年3月21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1年2月20日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2011年3月30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林业发展,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自治州林业管理坚持保护与开发利用相结合的原则,实行生态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以营林为基础,实施科技兴林,建立和完善林业体系,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林业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林业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五条

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林业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

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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