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6月28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贵州省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1年06月2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2021年6月28日修正版)
(1996年5月2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通过1996年6月10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1号公布根据2008年8月4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07号《贵州省人民政府修改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6月28日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各类医疗机构,开展诊疗活动的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机构,必须遵守《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办法。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驻黔部队)在黔编制外的医疗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
省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制订,经上一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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