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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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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
  • 制定机构:日本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8年10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8年11月24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领事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日本国(以下称双方),为发展两国领事关系,以保护两国国家和两国国民的权利和利益,并促进两国间的友好合作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就本协定而言,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领馆”指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或领事代理处;

(二)“领区”指为领馆设定的执行领事职务的区域;

(三)“领馆馆长”指被委派任该职的人员;

(四)“领事官员”指被委派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在内;

(五)“领馆馆舍”指专供领馆使用的建筑物或部分建筑物及其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

(六)“领馆档案”包括领馆的一切文书、文件、函电、簿籍、胶片、胶带和登记册,以及明密电码、纪录卡片、存储介质储存的资料和保护或保管它们的任何器具。

第 二 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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