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 制定机构: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20年01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1月29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调整有关诉讼活动事宜的公告
当前,正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关键期。因受疫情影响,部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参与诉讼存在困难。为积极配合党委政府防范、抗击疫情的工作部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会议精神,为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出行和聚集,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来访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保障其合法权益,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现就我院有关诉讼活动的调整事宜公告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2020年春节假期及延长假期的通知要求,我院原定于2020年1月31日至2月2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一律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 原定于2020年2月3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开庭、调查、听证等诉讼活动,原则上改期,具体变更时间另行通知,但已经公告送达传票或者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均要求不改期的除外。疫情防控期间,上述时间变更,案件承办法官、书记员将主动联系诉讼参与人,就案件是否延期及具体变更时间、如何提交诉讼材...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