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 发布日期:2022年01月30日文书字号:新粮规〔2022〕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新粮规〔202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地、州、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粮食局),新疆粮油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治区储备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新疆粮食行业协会:
现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粮食收购备案管理,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在依法取得工商登记后,应当进行备案。粮食经纪人、个体工商户和工商登记类型不是企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不办理备案。
第三条
在自治区内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均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填报《新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申请表》(见附件1)。
第四条
粮食收购企业可以现场提交备案材料,也可以采取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网络等方式进行备案及备案变更。
支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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