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
- 发布日期:2018年02月28日文书字号:桂司通〔2018〕27号
- 生效日期:2018年02月2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安全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司法厅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桂司通 [2018] 27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国家安全局、司法局,南宁铁路运输检察分院: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作用,促进司法公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尊重律师,建立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制度,依照《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及《律师法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保障律师知情权、申请权、申诉权,以及会见、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方面的执业权利,不得阻碍律师依法履行辩护、代理职责,不得侵害律师合法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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