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宜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宜春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0年9月24日宜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促进文明行为,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建设文明宜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相统一,坚持依法治市和以德治市相结合,注重发挥公民的主体作用。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履行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协调、监督等职责。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体布局。
各类开发区(园区)、城市新区、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本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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