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2021年10月15日修正版)
- 制定机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0月1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10月1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2021年10月15日修正版)
(2017年10月11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1年8月6日梅州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通过并经2021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梅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梅州市客家围龙屋保护条例〉〈梅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两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客家围龙屋保护,传承客家优秀传统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客家围龙屋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客家围龙屋,是指建筑主体前部分由堂屋与横屋构成方形,后部分由化胎与围屋构成半圆形,形态呈前方后圆,与建筑主体前的禾坪和半圆形水塘构成整体为椭圆形的以及因历史、地形、地势等原因造成半圆形水塘缺失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三条
客家围龙屋保护遵循保护为主、科学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客家围龙屋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客家围龙屋的保护工作,将客家围龙屋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客家围龙屋保护工作责任制和联动工作机制,统筹做好城乡建设发展中客家围龙屋保护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客家围龙屋的调查认定、规划编制、监督管理等工作。
应急管理及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机关、发展改革、财政、城市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教育、旅游、农业农村、林业、水务、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客家围龙屋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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