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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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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88年11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2月25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厄瓜多尔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签证的换文


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厄瓜多尔大使馆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告知,厄瓜多尔政府愿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缔结一项关于两国按下述条件互免厄瓜多尔特别护照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公)入境签证协议:

一、中方持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因公)的公民和厄方持有效厄瓜多尔特别护照的公民,通过对方对国际旅客开放的所有口岸入境、出境或过境免办签证。

二、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缔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在另一方境内逗留不得超过三十天。凡逗留超过三十天者,应向当地主管机关申办居留许可手续。

三、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缔约一方享受免办签证的公民应遵守缔约另一方有关外国人入境、出境和逗留的现行法律和规章。

四、签订协议的任何一国政府可以临时中止本协议,但必须通过外交途径提前三十天通知签订协议的另一国政府。

五、签订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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