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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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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 制定机构: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 发布日期:2004年04月2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4年04月2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以下简称"双方"),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互利的基础上加强两国友好关系,促进在司法和法律领域富有成效的合作;

认识到促进最广泛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需要;

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一、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应当享有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司法保护,有权在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在该另一方法院进行诉讼。

二、本条前款规定亦适用于位于任何一方境内并依该方法律成立的法人。

第二条

一方国民在另一方境内,有权根据该另一方的法律和程序,在与该另一方国民同等的条件下和范围内获得诉讼费用减免。

第三条

双方可以相互交流与实施本协定有关的本国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的资料。

第四条

一、双方应当在本协定的范围内,根据本国法律相互提供最广泛的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

二、本协定所指司法协助的范围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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