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统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18日文书字号:潭政办发〔2022〕17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4月18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统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的通知
潭政办发〔202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统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统筹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有效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通知》(湘建保〔2022〕2号)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支持,多主体投资建设,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阶段性住房困难群体,原则上限定租赁用途、户型面积和租金标准的保障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房源筹集、项目建设、项目运营、政策支持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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