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 制定机构: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
- 发布日期:1992年12月31日文书字号:京财预(1992)2669号
- 生效日期:1992年12月3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京财预(1992)2669号)
各区、县财政局;市煤炭总公司、北京矿务局;国库西城区支库;建设银行北京分行,各区、县、支行: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计能源(1992)1770号《关于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征收、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和市政府《关于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的通知》精神,现将我市征收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预算级次
各单位征收的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作为市级预算收入,全部缴入市财政局在建行北京市分行开设的专户。市财政局按季将此项收入缴西城支库入市级金库。
二、预算科目
在1992年国家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支科目。即在预算收入科目第十类“专款收入类”中,增设第“222.6款煤炭城市建设附加费收入”一个“款”级科目;国库日报表归并在“209地方税种”大类中。在预算支出科目第二十八类“专款支出类”中,增设第288款之六“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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