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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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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 制定机构: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12月01日文书字号: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03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3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103号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12月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21年12月01日
海南自由贸易港企业破产程序条例

第一条

为了优化企业破产程序,公平、高效、便利地清理债权债务,依法保护境内外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自由贸易港法》的规定,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原则,结合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住所地位于海南自由贸易港的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清理债务。

债务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重整。

本条例所称债务人包括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第三条

海南自由贸易港的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海南自由贸易港破产审判机构实行专门管辖的案件除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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