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法网提供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及两高文件、地方法规、政府规章、部委规章、部委规范性文件、部委事务性文件、地方法规及地方人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法律及人大文件、法律知识查询、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文件、合同范本、司法案例、找律师 预防交易风险
保障资金安全

案例研究  | 法规  | 律师  | 律所  | 法院  | 合同
汇法网提供专业的法律知识以及法律查询服务以及一站式找律师服务的法律网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两部间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背景颜色:
字体大小: 特大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两部间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
  • 发布日期:1988年10月3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88年10月31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关于建立两部间磋商制度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以下简称“双方”)

——确认两国在一九七二年十月十一日建立的外交关系的基础上开始了密切和充满信任的对话,这种对话日益加强并促进了两国之间的关系;

——希望今后在各个领域继续扩大和加深两国之间的良好合作,以有利于两国人民的幸福以及世界的和平与稳定;——一致同意把现有的各层次的密切对话建立在一个牢固的基础之上。

兹此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将更广泛和深入地就双边关系问题和双方感兴趣的国际问题进行磋商。

这些磋商有助于

——加强在各个领域里的双边合作;

——商讨双方对国际政治和经济形势问题的立场;

——就双方认为值得讨论的任何其他问题交换意见。

第二条

根据本议定书第一条定期举行各个级别上的磋商,外长或副外长原则上每年至少会晤一次,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加以确定。

第三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议定书于一九八八年十月三十一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和德文两种文字写成,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外 交 部 长 外 交 部 长

钱其琛 汉斯—迪特里希·根舍

(签字) (签字)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

汇法网

扫描二维码,与汇法网微信互动

异议处理
微信客服
QQ客服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