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鄂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08月05日文书字号:〔8届〕第六号
- 生效日期:2020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8届〕第六号
《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已经2020年6月28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并经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2020年08月05日
鄂州市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6月28日鄂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4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坚持规划先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葛店开发区管委会、临空经济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列入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健全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机制,加大财政投入,将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五条
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是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餐饮服务业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积极宣传和推广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防治先进技术和方法,规范餐饮服务业油烟排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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