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塔城监管分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新华路支行迁址更名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塔城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1月03日文书字号:塔银保监复〔2019〕1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1月03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塔城监管分局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新华路支行迁址更名的批复
塔银保监复〔2019〕1号
中国银行塔城地区分行:
一、你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分行关于塔城市新华路支行迁址并更名的请示》(塔中银个〔2018〕15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审核,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保监会令2018年第5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二、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新华路支行变更名称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光明路支行,营业地址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新华路迁址至塔城市光明路福美家园6号门头。
三、你行应加强监督指导,积极妥善做好网点迁址、更名的公告等相关工作。
四、你行自收到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单位介绍信及领证人身份证和原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城市新华路支行金融许可证,到我分局换领新金融许可证,并及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五、你行应当自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并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向我分局报告。若你行在上述批准期限内未开业,此批准文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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