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罂粟壳价格的批复
- 制定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3年05月16日文书字号:新发改医价(2013)1689号
- 生效日期:2013年06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罂粟壳价格的批复
新发改医价(2013)1689号
国药集团新疆新特药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罂粟壳价格的请示》(国控新特药办〔2013〕48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阿片膏、罂粟杆浓缩物和罂粟壳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33号)和《*********品和精神药品销售价格作价办法》(新计价市〔2001〕222号)的规定,为保证*********品原料药的销售供应,经研究,我区罂粟壳的零售价格(含税)调整为每公斤74.3元,自2013年6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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