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上海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本市公安机关行使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应急管理局、上海市消防救援总队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26日文书字号:沪公行规〔2021〕7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 效力状态:失效
上海市公安局等部门关于印发《本市公安机关行使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的通知
沪公行规〔2021〕7号
各公安分局、市公安局有关部门,各区应急管理局、市应急管理局有关业务处,各消防救援支队、市消防救援总队有关业务处:
现将《本市公安机关行使有关消防行政处罚权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上海市消防条例》《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本市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原消防救援机构依法行使的下列行政处罚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一、《消防法》第63条、第64条规定的警告、罚款处罚
(一)违规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消防法》第63条第1项);
(二)违规使用明火作业(《消防法》第63条第2项);
(三)在具有火灾、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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