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货物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畅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公路货物超限超载运输(以下称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源头管理、通行管理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包括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汽车、汽车列车、挂车、拖拉机等车辆的车货外廓尺寸、轴荷、总质量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公路交通标志标明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从事货物运输的活动。
第三条
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社会参与,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源头管理、通行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的领导,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机构、人员保障,将治理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农村公路管理等规定做好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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