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 制定机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6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6月10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关于双方简化签证手续的换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大使馆向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谨就中德双方简化签证手续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一、双方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对方派驻本国的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常驻人员及其随任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四年多次有效签证。此种签证到期时,可根据申请准予延期。
二、双方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临时去探亲的对方驻本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常驻人员的配偶和子女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此种签证到期时,可根据申请准予延长。
三、双方使、领馆凭对方官方照会,发给对方专业外交信使一年多次有效签证;发给临时外交信使三个月多次有效签证。
四、上述人员申办签证时,免填签证申请表,免交照片,免交签证费。
五、双方同意签证申请者用本国文字或用对方国文字,在第三国亦可用该国文字填写签证申请表。
六、除申请谋职、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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