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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关于落实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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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关于落实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
  • 发布日期:2000年11月20日文书字号:辽国税所(2000)223号
  • 生效日期:2000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沈阳军区联勤部关于落实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的通知
辽国税所(2000)223号


辽国税所〔2000〕223号各市国家税务局,驻辽宁省部队团以上单位:

为加强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的税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61号),结合东北地区军队单位的实际,现对辽宁省境内军队事业单位对外有偿服务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

在辽宁省境内的军队事业单位编制的招待所、出版社、报刊、期刊社、科研、设计、检(监)测、修理、工程建设技术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所属寻呼台对军队系统内部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不作为应税收入;对军队系统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军队医疗机构、院校、专业文化单位(不包括体育俱乐部)和文化服务机构、通信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办公室在其主业业务范围内所取得的业务收入暂不作为应税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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