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 制定机构:克拉玛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1年08月13日文书字号:〔14届〕第16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9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14届〕第16号
《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已由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6月24日审议通过,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7月28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2021年08月13日
克拉玛依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1年6月24日克拉玛依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1年7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等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区人大常委会)在街道依法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区人大常委会和中国共产党街道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本辖区内人大代表,走访代表及其所在单位,协助代表解决履职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记录代表履职情况;
(三)为本辖区内人大代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提供服务保障,指导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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