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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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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30日文书字号:宁财规发〔2022〕14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财规发〔2022〕14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治区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根据《自治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53号)、《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宁政办函〔2022〕20号)、《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发改服务业〔2022〕131号)等规定,结合我区服务业引导资金实际使用情况,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8月30日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业引导资金的管理,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快构建现代服务业产业体系,根据《自治区现代服务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宁政办发〔2021〕53号)、《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行动方案(2022-2025年)》(宁政办函〔2022〕20号)、《加快制造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宁发改服务业〔2022〕13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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