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新乡银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开业的批复
- 制定机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乡监管分局
- 发布日期:2018年12月10日文书字号:新银监复〔2018〕93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2月10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新乡银监分局关于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开业的批复
新银监复〔2018〕93号
中国银行新乡分行:
你分行《关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开业的请示》(新中银报〔2018〕281号)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7年第1号)等有关规定,经审核,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获嘉县迎宾大道2号旭阳小区2号楼1层101号及2层201号。业务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经其上级行授权的其他业务。
二、你分行应自我分局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复文件、单位介绍信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在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获嘉支行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最长期限为3个月。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复自动失效,我分局将办理开业许可注销手续,收回金融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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