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制定机构: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6月0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6月05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7年2月24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17年6月2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玉树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州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
自治州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教育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汉族离不开少数民族,少数民族离不开汉族,各少数民族之间也互相离不开的思想。引导各族群众增强对伟大祖国的认同、对中华民族的认同、对中华文化的认同、对中国共产党的认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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