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8年11月29日文书字号: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0号
- 生效日期:2018年11月29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20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1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8年11月29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
(2018年11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原则,平稳有序调整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推进国家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优化协同高效,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现就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作出如下决定:
一、现行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和工作,《宁夏回族自治区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的,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尚未修改之前,调整适用有关地方性法规规定,由组建后的行政机关或者划入职责的行政机关承担;相关职责尚未调整到位之前,由原承担该职责和工作的行政机关继续承担。
设区的市和县级行政机关承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职责和工作需要进行调整的,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二、地方性法规规定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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