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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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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0年03月2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3月24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贸易协定
(1990年3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以下称缔约双方),为了进一步促进两国之间的友好合作和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两国的贸易关系,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缔约双方同意根据各自的需要与可能积极促进双边贸易长期持续稳定的发展。

第二条

缔约双方在进出口商品征收关税和其他税收以及办理海关管理的规章手续方面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

此规定不适用于:

由缔约双方各自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协议中所规定的特殊优惠,即在边境贸易、关税同盟、自由贸易区等方面给予或可能给予的优惠。

第三条

两国之间的贸易,应按本协定的规定,由两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其他有外贸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间签订合同进行。

第四条

对外贸易合同双方商品的价格应参照商品的主要国际市场价格确定。

第五条

自一九九一年元月一日起,缔约双方之间的贸易结算,按照两国对外贸易公司和其他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经济实体间签订合同所规定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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