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边防合作协议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01月1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01月17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边防合作协议
(2002年1月17日签订于北京并于同日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部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族安全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根据1993年10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友好
关系基础的联合声明》和1996年4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俄罗斯联邦、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关于在边境地区加强军事领域信任的协定》,为了保持中哈国界地区的稳定,加强相互信任和睦邻友好,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开展边防合作,致力于把中哈国界建成和平、安宁和友好的边界。
第二条
双方将在以下方面开展合作:
1.交换有助于维护国界地区正常秩序的信息;
2.制止国界地区的违法犯罪活动;
3.预防在国界地区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和纠纷;
4.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极端主义组织在国界地区的活动,制止通过国界偷运武器、... ...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