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
- 制定机构: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02年07月25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02年10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02年7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2002年07月25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结核病防治条例
(2002年7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结核病传播和流行,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指结核病;是指由结核分枝杆菌引起的肺部慢性传染性疾病。
第三条
结核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结核病病人归口管理制度,推行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结核病防治工作的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行政部门)对结核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各级结核病防治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结核病防治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财政、审计、计划、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广播影视、新闻出版、药品监督、计划生育等部门应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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