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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投产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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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投产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 制定机构: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4年01月29日文书字号:〔2024〕45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6月12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新投产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2024〕45号


索 引 号 : 082824954-2024-000002 公文种类: 通知 发布机构: 省发展改革委 成文日期: 2024-01-29 发布日期: 2024-02-04 文  号: 川发改价格〔2024〕45号 有 效 性 : 有效

国网西南分部,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四川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管理,按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的通知》(国能发监管规〔2023〕48号)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将四川电网统调新投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由电网企业收购,纳入代理购电电量来源。

二、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照我省同类型机组当月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执行。同类型机组当月未形成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电量的,按照最近一次同类型机组月度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平均价结算。同类型机组尚未开展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的,按照当月同类型机组月度交易均价结算。其中,水电和风、光发电机组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当月度和月内发用两侧电能量(增量)中长期交易(不含绿电)加权均价结算;燃煤火电、燃气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调试运行期上网电量,按当月省内燃煤火电电能量(增量)中长期交易加权均价结算。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时间点起,执行现行有关电价政策。

三、生物质发电机组市场化电价机制建立前,其调试运行期上网电价暂按我省燃煤发电基准价执行。

四、本通知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省级以下电力调度机构调度的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参照执行。

五、本通知自2023年6月12日起执行。2023年6月12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期间的新投产发电机组调试电量结算按照上述规定追溯调整。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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