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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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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6月08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6月08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文化协定一九九-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政府,为执行双方一九六五年三月十八日在北京签订的文化合作协定,进一步发展两国间文化关系,同意签署一九九一至一九九三年执行计划,条文如下:

一、教育和高等教育

第一条

中方每年向叙方提供十名学习中文及其他专业的大学本科生和进修生奖学金名额。

第二条

叙方每年向中方提供七名奖学金名额。派遣学生的专业及层次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第三条

互换奖学金名额的工作由两国官方的有关部门负责。未经两国教育主管部门的同意,奖学金生不得改变入学时填报的专业。

第四条

双方鼓励两国大学间建立直接联系和签订双边学术合作协定。

第五条

中方派一个由四名教育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叙方派一个由二名高教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和一个由二名教育方面负责人组成的代表团,对对方国家进行为期两周的访问,考察对方国家的高教和教育体制及其发展情况,具体细节通过外交途径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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