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桂林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4日文书字号:市政规〔2024〕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4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活动。
支付方式
免责声明: 汇法网法律法规库各类文件源本均采集于各发布、制定机构单位的官网或根据文件原本转换后所作的收录,尚有部分文本系由汇法网大数据平台根据文件修改决定和形势变化及实际情况对原文件文本作修正之后的版本,依据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予以公开。各类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性文件文本内容仅供参考,使用时请以正式文本为准。如需正式引用,请注意核对官方正式文本。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