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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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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制定机构:桂林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日期:2024年04月24日文书字号:市政规〔2024〕4号
  • 生效日期:2024年04月2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2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临桂新区、漓江风景名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中央、自治区驻桂林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桂林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维护水上安全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区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安委办〔2019〕89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水域内航行、停泊及作业的农(自)用船舶安全管理有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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