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陕西省价格条例
- 制定机构: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7年07月27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7年07月27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陕西省价格条例
(2011年7月22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7月27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七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价格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价格调控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价格宏观调控,完善价格形成机制,健全价格监管体系,保持市场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
省人民政府可以按照先行先试的原则在国家确定的区域制定实施价格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落实价格调控目标,建立价格协调机制,完善价格监管措施,增强价格调控能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定价成本监审、定价听证论证、价格监测、价格认定等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价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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