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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九批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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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九批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6年07月1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6年07月19日效力级别:公约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国派遣第九批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的议定书
(签订日期1996年7月19日生效日期1996年7月1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为进一步发展两国友好关系和在医疗卫生领域的合作,经过友好协商,签订本议定书。其条文如下:

第一条

根据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埃塞方)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中方)同意派遣第九批中国医疗队(以下简称中国医疗队)赴埃塞俄比亚工作。

中国医疗队由13人组成。其工作期限,从他们抵达埃塞之日起为两年。中国医疗队的医务人员组成由双方确定。

第二条

中国医疗队的工作地点是纳兹瑞特医院。

第三条

中国医疗队人员与埃塞医务人员密切合作,勤奋地开展医疗工作,并通过医疗实践交流经验,互相学习。

第四条

中、埃塞双方医务人员在医疗工作中,职称较低的医生应尊重职称较高的医生的意见。

埃塞方应根据中国医疗队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为他们提供相应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五条

中方应向埃塞方提交医疗队中医务人员的下列资料,以便为其办理在埃塞居住和工作的有关手续:

1、简历两份、与护照照片相同的照片两张;

2、文凭或学位证书复印件;

3、职业证书复印件;

4、有关医疗工作经验报告。

上述资料应译成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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