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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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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发布日期:2016年06月2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7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古树名木保护条例
(2016年2月29日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5月27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保护,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及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名木是指珍稀树木或者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研究价值和特殊纪念意义的树木。

古树后续资源是指树龄在80年以上不满100年的树木。

60年以上的茶树列入古树保护范围。

第四条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组织领导,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规划。

第五条

州、县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保护管理及培育工作。

州、县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城乡规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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