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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进行救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追偿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道路救助基金),是指由省人民政府设立,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费用,以及对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生活困难的受害人或者受害人家庭给予一次性困难救助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
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实行统一政策、省级统筹、分工负责、专业运营,实现应垫尽垫、应追尽追、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立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的日常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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