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制定机构: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8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2年12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永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2022年6月23日永州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22年7月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明行为,提升公民文明素养和社会文明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法治与德治相结合、倡导与治理相结合、自律与他律相结合、政府主导与社会共治相结合、奖励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指导协调、督促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年度计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明确责任、积极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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