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意见(试行)
- 制定机构: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发布日期:2016年08月10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8月10日效力级别:法院文件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建立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机制的意见(试行)
为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和恢复执行的标准,实现对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动态、规范、有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本市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第一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指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虽有财产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置,致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在法定执行期限内不能全部清偿的案件。第二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当依法退出执行程序;退出后,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的,应当依法恢复执行程序。第三条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退出执行程序前执行法院应当穷尽调查措施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第四条 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退出执行程序。第五条 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二)被执行人有财产但因客观原因不能处置。第六条 必须同时完成下列事项后,方可认定为“穷尽调查措施”:
(一)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已通过“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或进行“登门临柜”传统方式对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股权和车辆等进行查询;
(二)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除已查询前款信息外,还已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居住地社区及公安机关查询其行踪、家庭财产状况及收入来源;
(三)已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基金、理财产品及其他收益或收入;
(四)已查询核实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其他财产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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