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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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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 制定机构: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3年01月04日文书字号:丽政办发〔2023〕2号
  • 生效日期:2023年01月0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丽水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
丽政办发〔2023〕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丽水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丽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月4日


丽水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减免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和******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实施方案》(浙委办发〔2021〕61号),积极落实税费政策,持续优化“亩均论英雄”税收指标,推进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促进资源要素优化配置,加快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审批权限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减负提效原则,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区深化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以下简称专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推进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实行城镇土地使用税差别化优惠政策,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适用对象

市区(莲都区和丽水经济技术开发区,不包括丽景民族工业园)范围内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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