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 制定机构: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2022年06月14日文书字号:潭政办发〔2022〕30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6月14日效力级别:地方政府(部门)文件
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的通知
潭政办发〔2022〕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湘潭高新区和经开区管委会,市直机关各单位,市属和驻市各企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
《湘潭市工程建设领域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2019年)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湘政办发〔2021〕26号)等精神,结合湘潭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运、铁路民航、水利等工程项目。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土、通信、电力、能源等工程项目参照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工程项目未明确资金来源、不能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发改部门不予办理立项审批;对违反立项审批程序的工程项目,应依法责令其停止施工,并追究项目属地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或有关监管部门的责任。
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政府投资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工程款支付担保金额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总价款的5%~8%协商确定,其他工程项目可参照上述比例执行。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工程项目施工许可或开工备案时,应严格审验工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工程款支付担保情况,凡资金不落实的项目,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对资金未落实的项目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的,应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人员责任。
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财政部门应当根据预算及时将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施工总承包单位支付不低于工程价款10%的工程预付款。未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政府投资项目,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一律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开工备案。
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办理开工备案而擅自施工的,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项目停止施工,并依法依规给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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