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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林业部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森林委员会关于林业合作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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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林业部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森林委员会关于林业合作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
  • 发布日期:1990年08月01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0年08月01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林业部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森林委员会关于林业合作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和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国家森林委员会(以下简称双方)

认识到,在林业以及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方面发展国际科技和经济联系的重大意义;

认为,林业的长期合作是十分必要的;

指出,森林作为生态平衡的重要因素在维持和保护人类居住环境方面具有全球性意义;

意识到,今后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要求对森林资源采取妥善对策,并且强化保护和改善周围环境的措施;

表达了,各自在林业、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方面扩大和加强合作的愿望;

根据“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纪要”,“中苏经济、贸易、科技合作委员会科技合作常设分委员会第四届会议议定书”,以及双方一九八九年十二月八日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同苏联国家森林委员会关于加强林业合作的会谈纪要”,同意在平等、友好和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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