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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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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 制定机构: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16年04月28日文书字号:第十三号
  • 生效日期:2016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查看 第十三号
《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经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于2016年3月3日通过,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3月25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查看 2016年04月28日
黄南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
(2016年3月3日黄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6年3月25日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黄南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黄南藏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州行政区域范围。

第三条

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维护祖国统一,坚持各民族一律平等,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坚持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坚持打牢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思想基础,坚持依法治国。

第四条

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必须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民族宗教政策,使各民族公民牢固树立“三个离不开”思想,反对大汉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增强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认同。

第五条

自治州是多民族聚居的地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是一切组织和各民族公民的责任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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