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四川省宜宾市司法局关于宜宾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诉讼管辖有关问题的规定
- 制定机构: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宜宾市公安局、宜宾市司法局
- 发布日期:2019年09月26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19年09月26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检察院四川省宜宾市公安局四川省宜宾市司法局关于宜宾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后诉讼管辖有关问题的规定
各县(区)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为做好宜宾市部分乡镇行政区划调整引起的诉讼管辖和相关业务调整,实现诉讼工作的平稳有序过渡,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制定如下规定:
第一条
(管辖调整)原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的诉讼管辖权由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划转至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原长宁县下长镇的诉讼管辖权由长宁县人民法院划转至江安县人民法院。
第二条
(时间节点)诉讼管辖权调整的时间节点为2019年10月1日。
第三条
(一审案件)原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原长宁县下长镇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民事、行政案件,以当事人提交起诉材料的时间确定管辖法院。2019年10月1日以前,当事人已经向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长宁县人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已经立案的应继续进行审理;至2019年10月1日以后尚未决定立案的,应当继续审查,并在决定立案后进行审理;提交起诉材料时间在2019年10月1日以后的,依照第一条规定按程序办理。
2019年10月1日以前,宜宾市南溪区、长宁县公安机关仍未办结的涉及原宜宾市南溪区石鼓乡、原长宁县下长镇的刑事公诉案件,由宜宾市南溪区、长宁县公安机关分别移送宜宾市南溪区、长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分别向宜宾市南溪区、长宁县法院提起公诉;2019年10月1日以后承办的案件,由区划调整后的辖区公安机关移送调整后对应的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向对应的法院提起公诉。
当事人针对管辖权调整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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