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 制定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匈牙利共和国政府
- 发布日期:1991年05月29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1991年05月29日效力级别:联合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匈牙利共和国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匈牙利共和国政府,愿为相互利益和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第 一 条
在本协定内:
一、“投资”一词系指按照接受投资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和法规在其领土内与经济活动有关的各种财产,主要是:
(一)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二)公司的股份或该公司中其他形式的权益;
(三)金钱请求权或具有经济价值的行为请求权;
(四)著作权、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和工艺流程;
(五)依照法律授予的特许权,包括勘探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特许权;
二、“投资者”一词在缔约国任何一方系指:
(一)根据该缔约国一方的法律具有其国籍的自然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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