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 制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
- 发布日期:2025年01月24日文书字号:工信部无〔2025〕22号
- 生效日期:2026年01月01日效力级别:国家部委办局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工信部无〔2025〕22号
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青海、宁夏无线电管理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无线电管理机构:
现将《雷达无线电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提升安全生产、环境感知、防灾减灾、观测探测技术能力,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雷达的使用需求,加强无线电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保障相关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频率划分规定》(以下简称《划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雷达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雷达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雷达设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雷达是指位于地球大气层主要部分以内,以基准无线电信号与目标物体反射或重发回的无线电信号的特性进行比较,测定目标物体位置、速度及运行方向等参数,或获得与这些参数有关信息的无线电测定系统(含机载雷达和无人高空平台雷达等)。
典型雷达定义与释义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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