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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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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规标题: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宣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0年12月04日文书字号:
  • 生效日期:2021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宣城市传统村落保护条例
(2020年10月29日宣城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13日安徽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传统村落保护,维护村落传统风貌,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合理利用传统村落资源,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传统村落的保护利用。

本条例所称传统村落,是指形成较早,拥有较丰富的传统资源,具有一定历史、文化、科学、艺术、社会、生态、经济价值,列入国家级、省级传统村落名录的村落。

第三条

传统村落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活态传承、合理利用,政府引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传统村落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传统村落保护工作协调机制和资金保障机制,解决传统村落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主管传统村落保护工作,负责传统村落保护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市、县(市、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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