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标题: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条例
- 制定机构: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发布日期:2022年04月25日文书字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号
- 生效日期:2022年05月01日效力级别:地方人大(常委会)文件
第1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条例》已由2021年8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经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2022年04月2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条例
(2021年8月30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2年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疆黑蜂遗传资源的保护,规范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推动新疆黑蜂遗传资源的有序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内从事保护、建设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新疆黑蜂是指经过长期自然杂交和人工选育后,逐渐形成的主要分布于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尼勒克县的蜜蜂地方品种。
第四条
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以《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区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为准。
第五条
新疆黑蜂遗传资源的保护坚持物种优先、分区管理、科学规划、合理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对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尼勒克县人民政府负责保护区的建设与管理。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经费应当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自治州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指导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工作;尼勒克县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公安、林业和草原、畜牧兽医、市场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新疆黑蜂遗传资源保护与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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